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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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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第 19 條
嘉獎及小功之獎勵措施,應由提案人(單位)簽會導師後,送學務處核定。
第十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獎勵管教事件,應由學務處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經獎管會討論決議。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
第 17 條
獎管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訂定或修正國民小學學生獎勵管教規定。
二、審議大功之學生獎勵事件。
三、審議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
四、審議其他重大學生獎勵措施或管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