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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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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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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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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修正者,依第九條、第十條前段規定辦
理,逾期者,應重新申請修訂,不受第十六條所定期間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