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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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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
第 19 條
學校外部教學品質保證機制,以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評鑑:委託專業評鑑機構,執行全校性或個別專業領域系所之評鑑作業。
二、認可:學校自辦前條之全校性或個別專業領域系所內部教學品質保證機制後,向專業評鑑機構申請教學品質保證機制及結果之認可。
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
(民國 108 年 03 月 04 日 )
第 18 條
學校內部教學品質保證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教學品質保證規定。
二、教學品質保證組織及運作。
三、教育目標。
四、教學品質保證項目及指標。教學品質保證項目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教學單位之發展、經營及改善。
(二)教師及教學。
(三)學生及學習。
五、辦理程序:應包括自我評鑑及專業同儕實地訪視。
六、支持系統。
七、結果公布及運用。
八、持續改進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