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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16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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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EN
前條所得來源地之認定,所得稅協定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其無規定者,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認定。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 ) EN
各類所得之課稅權歸屬,應依所得稅協定辦理。所得稅協定規定得由所得來源地國課稅者,居住地國亦得課稅,但應依該協定或其稅法規定消除重複課稅;所得稅協定規定僅由所得來源地國或居住地國課稅者,居住地國或所得來源地國應予免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