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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除有第五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四項之情形外,權責機關得應勤務或業務需要,辦理職務遷調或定期業務輪調。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13 日 )
警察機關人員之陞遷,應依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如附件一)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陞遷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陞遷序列人選陞任。
警察大學人員之陞遷,應依該大學陞遷序列表(如附件二)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陞遷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陞遷序列人選陞任。
本部警政署本於任務特性與考核及選拔並重原則,應依警察機關重要主管及專門性職務人員遴選資格條件(如附件三及附件四),辦理各該職務人員之遴任作業。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陞遷序列表順序或未依陞職積分順序陞職者,應自陞職之日起管制二年,始得陞遷其他職務。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對所屬人員自請調地案件之審核結果,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前項請調案件除巡官、巡佐及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由本部警政署每年度定期辦理外,經權責機關審核合於規定者,一律予以存記,存記以二年為限,逾期註銷。
巡佐及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遷調順序,依遷調積分高低,與一般性特殊困難請調人員及一般請調人員按比例存記:
一、請調澎湖縣、金門縣或連江縣警察局服務,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連續設籍並實際居住請調地區達二年。
二、原住民請調原住民族地區之警察局服務,本人連續設籍達二年者,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連續設籍並實際居住請調地區達二年。
前項人員核調後應於離島警察局或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警察分局服務滿三年,始得遷調其他地區,且不得再依前項規定申請請調。但經機關考核成績欠佳,認有遷調之必要者,得不受服務滿三年之限制。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遇缺辦理遷調時,應將所有存記人員按遷調積分高低順序排列,提供機關首長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