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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1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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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從罰之種類如左:
 一 沒入。
 二 勒令歇業。
 三 停止營業。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監獄認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准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
前項通訊費用,由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自付。但受刑人無力負擔且監獄認為適當時,得由監獄支付之。
前二項接見之條件、對象、次數之限制、通訊方式、通訊申請程序、時間、監看、聽聞、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