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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4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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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費用法
民事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二條、第十六條及前條規定徵收
裁判費。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九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同時聲請訴訟救 助,於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 判費,參照本院二十七年滬抗字第五十二號判例釋示,自可不另酌定期間 命其補繳裁判費,而逕行駁回本件再審之訴。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6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當事人以一訴狀提起再審之訴,以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 一、二兩款及同條項第十三款為理由者,前者專屬本院管轄,後者專屬原 第二審法院管轄,為兩個再審之訴,其經原第二審法院就後者予以裁判, 而將前者依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移送本院者,仍應依民事訴訟費用 法第十九條預繳裁判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