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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基金會董事、監察人未依法行使職權、履行義務,或基金會不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接受查核者,本院得視違反情節輕重,為糾正或解任之處置。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
基金會應保存下列文件,備供本院派員檢查:
一、捐助及組織章程。
二、董事、監察人名冊。
三、設立許可文件及法人登記證書。
四、最近三年董事會、監察人會議會議紀錄。
五、最近五年辦理法律扶助事件及一般行政、財會之案卷。
六、財產目錄及最近五年預算書、決算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七、最近十年之帳簿及最近五年之相關憑證。
本院得命基金會就其各項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口頭或書面報告,並得就第三條所定監督事項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
本院為前項監督時,得命基金會提出前條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