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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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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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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 18 條
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處彙核整理。
前項歲出概算,如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情形者,得退回該主管機關
重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