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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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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技師法
EN
第 18 條
執業技師不得兼任公務員。
技師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49 條
技師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撤銷或廢止其執業執照。但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