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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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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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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 18 條
依前二條再予審查為不及格之決定前,應通知受審查之候補、試署檢察官
陳述意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