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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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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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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
,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
三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
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