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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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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 18 條
公會為前條之查核時,發現其會員有經營不善,發生虧損致信用難以維持,或遇有突發事件,或內部稽核作業有重大缺失者,應即為專案查核,並予輔導。
公會專案查核後,應即為下列之處置,並將查核結果報金管會備查:
一、發現違反法令者,即報金管會處理。
二、發現違反公會章程、規範或決議者,即依規定予以處分。
三、輔導信託業擬訂改善或解決方案,並監督其確實執行。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一項專案查核與輔導辦法由公會訂定,並報金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
第 17 條
公會應注意查核其會員之財務、業務情形,對查核所發現之缺失,得依相關規定對信託業及相關人員為適當處置,其有違反本法及相關法令之情事者,並應報金管會處理。
前項信託業之財務與業務查核辦法由公會訂定,並報金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