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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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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黨法
EN
第 18 條
政黨不得在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法院、軍隊或學校設置黨團組織。但在各級民意機關設置者,不在此限。
政黨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
EN
第 37 條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解散該黨團組織,屆期仍不解散者,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