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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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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EN
第 18 條
被害者家屬受領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原財產返還或金錢賠償給付,免納遺產稅。
被害者家屬依第十條後段規定申請,其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受領之原財產或金錢賠償屬被害者之遺產,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遺產繼承相關規定。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
EN
第 10 條
因國家不法行為致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被害者,得檢附具體資料,以書面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權利回復;被害者死亡,得由其家屬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