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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決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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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國庫之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由國庫主管機關就年度結束日止該年度內國庫實有出納之全部編報之。
前項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十五日內,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查核。
1.
裁判字號:
廢
59 年判字第 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02 月 19 日
要旨:
決算法第七條所定應繳納於政府之款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以各機 關決算所列之權責發生數為限,稅捐稽徵機關尚未查獲或已查獲尚未核定 課徵之應納稅捐,均不包括在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