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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植物診療師法 EN
植物診療師不得將植物診療師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
植物診療師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植物診療師違反第十七條規定將其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植物診療師證書及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