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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EN
申請人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或新經營人依第十五條檢附之相關文件經發現有偽造、變造等虛偽不實之情事時,由民航局報經交通部核准後撤銷其籌設許可或營運許可。
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9 月 20 日 ) EN
申請籌設航空站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附件一)一式二份及航空站籌設可行性研究計畫書三十份,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前項申請人視其性質,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籌設中之公司:應檢附發起人(或股東)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與公司章程草案。
二、已設立之公司:應檢附董事、監察人名冊、代表人或經理人名冊、公司章程、股東名簿、公司業績證明文件、最近三年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申請人應自籌設許可之日起三年內提出興建規劃書三十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屆期無法提出者,得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延展;核准延展期限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應自興建規劃書核准之日起二年內,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民航局會同有關機關會勘合格,核轉交通部核准後,始得辦理興建:
一、經核准之航空站籌設可行性研究計畫書及興建規劃書。
二、施工計畫:應包括工程設計圖說、聯外道路系統配置計畫、交通維持計畫、安全維護計畫、開工及竣工年月。
三、土地清冊、所有權證明、租用或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及地籍資料。
四、符合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或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文件、禁限建查詢證明與禁限建範圍界樁設立及禁限建樁位圖。
五、財源籌措計畫。
六、航空站之設立計畫及營運計畫。
申請人未於期限內申請興建者,由民航局報請交通部廢止其籌設許可。但申請人得敘明理由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延展;核准延展期限不得逾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於興建完成後,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會同有關機關會勘合格,報請交通部核准,並由民航局核發航空站營運許可證(附件二)後,始得營運:
一、營運管理手冊。
二、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及地面活動區域之設施及作業之空側認證文件。
三、航空站內建築物,應檢附建築主管機關核准使用或消防主管機關竣工查驗合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禁限建樁位公告函。
五、航空站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六、屬公司組織者,另應檢附董事、監察人名冊、代表人或經理人名冊、公司章程及股東名簿。
航空站轉讓時,新經營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會同有關機關會勘合格,報請交通部核准,並由民航局發給航空站營運許可證,始得營運:
一、原航空站經營人轉讓同意書。
二、營運管理手冊。
三、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及地面活動區域之設施及作業之空側認證證書。
四、航空站內建築物,應檢附建築主管機關核准使用或消防主管機關竣工查驗合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禁限建樁位公告函。
六、航空站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七、屬公司組織者,應檢附董事、監察人名冊、代表人或經理人名冊、公司章程及股東名簿。
航空站轉讓時,由民航局報經交通部核准後廢止原營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