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9 18:1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私立學校應辦理教職員增加提撥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作業,由各學校依儲金管理會所定作業規定辦理。
前項作業規定,應報監理會轉本部備查。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9 條
私立學校應辦理教職員增加提撥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作業,並得斟酌財務狀況及學校發展重點撥繳該準備金,教職員另得提撥,其金額在不超過前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撥繳額度內者,亦不計入提撥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依前項規定增加提撥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及教職員準備金,應於財務報表中充分揭露,並得委託儲金管理會辦理其收支、管理及運用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