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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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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
第 17 條
依本辦法辦理之各種入學招生作業得收取費用,其費用由招生委員會或試
務委員會擬訂,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但低收入戶子女或
其直系血親尊親屬領取失業給付者,免收取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