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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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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稅籍登記規則
EN
第 17 條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請註銷登記:
一、於註冊國家解散或廢止。
二、註銷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
三、已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妥稅籍登記。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第 28 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