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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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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
EN
第 17 條
依前條規定請求提供資料時,應檢具公函,敘明法律依據、理由、所需資料類別及資料使用目的。但因犯罪偵防緊急需要,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為之,並再行補送原本。
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
EN
第 16 條
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察署、司法、軍法警察機關於偵查或審理案件有必要時,得請下列機關提供第二條之加害人資料:
一、內政部警政署:提供加害人相片資料。
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提供加害人指紋及去氧核醣核酸紀錄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