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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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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 17 條
管理維護公司之事務管理人員或技術服務人員離職或死亡時,管理維護公司應於一個月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人員因離職或死亡致不足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數時,管理維護公司應在一個月內依規定聘用繼任人員。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
第 9 條
管理維護公司應具有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置有事務管理人員四人以上,及技術服務人員四人以上。
前項第二款技術服務人員不得為同一類技術服務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