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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03 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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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對於法院所為前條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
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