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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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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減額月退休金所扣減之金額,應分別依本法第九條及第三十一條計算之月
退休金,按提前之年數比例扣減。提前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所占比例
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