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04 09:2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EN
第 16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所稱大眾娛樂節目,係指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節目,包括歌唱、音樂、戲劇、小說、故事、笑話、猜謎、舞蹈、技藝、綜藝及其他以娛樂為內容之表演。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16 條
廣播、電視節目分為下列四類:
一、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
二、教育文化節目。
三、公共服務節目。
四、大眾娛樂節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