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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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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監獄組織通則
第 16 條
監獄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
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
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126 條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