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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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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所稱因病死亡,指服現役期間因本身之創傷或罹患緩急病症致死者。
軍人撫卹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8 條
軍人服現役期間非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患病死亡者,為因病死亡;於營區外非因前條第一項情形遭遇意外事故死亡者,為意外死亡。
前項原因所致身心障礙,為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軍人服現役期間自殺致死亡者,以因病死亡辦理撫卹。但因犯罪自殺者,不予撫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