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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試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記違規點數一點,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再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登錄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未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登錄證書。
二、防焰性能試驗作業成果月報表未依第七條第七款規定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工作執行成果報告未依第七條第八款規定期限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四、防焰性能試驗實驗室主管及專任技術員異動,未依第十三條規定期限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五、實驗室遷移,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將實驗室遷移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六、防焰性能試驗業務或財務等相關資料有誤繕、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錯誤。
試驗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內,首次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六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先予以警告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記違規點數一點。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
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登錄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試驗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四、實驗室地址。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事項有變更者,試驗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第三條第一款與第六款規定文件、原登錄證書正本及變更事項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登錄證書。
第一項登錄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檢具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六款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依前二項規定補發或換發之登錄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
試驗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執行防焰性能試驗業務:
一、與試驗申請人簽訂契約。
二、依防焰性能試驗標準執行試驗,確實記載試驗紀錄並出具試驗報告。
三、依第三條第五款第五目及第八目所定試驗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與收費項目及費額,受理防焰性能試驗案件之申請、辦理書面審查、性能試驗、申請文件列冊登記、資料建置、電腦檔案管理、資訊公開及維護更新等作業。
四、前款試驗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與收費項目及費額修正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五、受理試驗案件相關之申訴,應適當處理並留存紀錄。
六、建置防焰性能試驗及產品資訊查詢服務網站,並製作申請防焰性能試驗與核發試驗報告相關流程、範例說明、審查細部作業規範、防焰性能試驗試樣之列冊登記、建檔、更新、統計及問題回應等事宜。
七、辦理防焰性能試驗報告之編列登錄,並於每月將防焰性能試驗作業成果月報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八、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九、指派專人協助中央主管機關執行防焰性能試驗業務之協調聯繫,並登載、統計防焰性能試驗及產品資訊。
十、辦理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與防焰性能試驗有關之事項。
試驗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內,其防焰性能試驗實驗室主管及專任技術員異動時,應於異動事實發生次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異動人員名冊、新聘人員資格經歷證明文件及在職證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試驗機構之實驗室遷移者,應於遷移三個月前,提具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築物基本資料。
二、遷移前後之試驗與洗濯處理設備清冊及校正。
三、遷移期間防焰性能試驗業務之執行方式。
四、申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實驗室異動證明文件。
第一項計畫書有缺漏或記載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時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實驗室遷移完成後,應檢具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重新核發之實驗室認證證書,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換發登錄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