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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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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EN
第 15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所稱公共服務節目,係指氣象報告、時刻報告、緊急通告、公共安全及其他涉及重大公益,以義務播送為原則之社會服務等事項。
前項節目,於遇有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時,廣播、電視事業應隨時插播,並報導必要之應變措施。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16 條
廣播、電視節目分為下列四類:
一、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
二、教育文化節目。
三、公共服務節目。
四、大眾娛樂節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