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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3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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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EN
化粧品業者疑有違反本法規定或化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即啟動調查,並得命化粧品業者暫停製造、輸入或販賣,或命其產品下架或予以封存:
一、逾保存期限。
二、來源不明。
三、其他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之情事。
主管機關執行前項調查或本法其他之抽查、抽樣檢驗,得命化粧品業者提供原廠檢驗規格、檢驗方法、檢驗報告書與檢驗所需之資訊、樣品、對照標準品及有關資料,化粧品業者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情形經調查無違規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 EN
化粧品業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撤銷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二、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登錄或建立檔案之資料不實。
三、違反第四條第二項或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登錄或檔案之項目、內容、變更或建立與保存方式、期限及地點之規定,經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四、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五、以不實資料申請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登記。
六、違反第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七、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或依第四項公告之事項。
八、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九、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建立之來源或流向資料不實。
十、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十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十二、違反第十六條規定,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違規化粧品或提供消費者試用。
前項經撤銷或廢止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者,一年內不得再辦理該產品登錄或申請查驗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