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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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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EN
第 15 條
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第一項之委任事項及委任依據應予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民國 111 年 11 月 08 日 )
EN
第 5 條
觀光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除位於直轄市之一般觀光旅館業,由直轄市政府依附表一之規定裁罰外,其餘之國際觀光旅館業及一般觀光旅館業,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依附表一之規定裁罰。
第 7 條
旅行業、旅行業經理人與旅行業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依附表三之規定裁罰。
第 8 條
觀光遊樂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附表四之規定裁罰。
第 10 條
導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依附表六之規定裁罰。
第 11 條
領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依附表七之規定裁罰。
第 13 條
違反本條例及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有關國家級或直轄市級、縣(市)級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附表九之規定裁罰。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四條有關觀光地區管理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附表九之規定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