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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1 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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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之規定重新申請核發許可文件或核准試驗計畫:
一、事業廢棄物種類、名稱、屬性或來源製程變更。
二、事業廢棄物實際再利用總數量逾許可再利用總數量百分之十。
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原理改變。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
個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一式十份,向本會為之。
前項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
一、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表。
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
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除計畫。
三、再利用計畫,包含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
四、污染防治計畫,包含再利用後賸餘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五、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
六、異常運作處理計畫。
七、緊急應變計畫。
八、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本會指定事項。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無前條第三項第三款之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者,得共同檢具試驗計畫申請文件一式十份,送本會核准後,進行再利用試驗計畫,並應於試驗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試驗結果報請本會核准,其經核准者,得作為國內實績,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未經核准者,再利用機構於試驗期間之產出物,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
一、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
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
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除計畫。
三、再利用計畫,包含試驗數量、試驗期間、檢測及監測方式。
四、污染防治計畫,包含污染排放檢測及監測方式。
五、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
六、異常運作處理計畫。
七、緊急應變計畫。
八、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試驗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廢棄物基本資料、試驗數量及試驗期間。
二、再利用技術原理、設施及設備。
三、試驗方法、程序及步驟。
四、清除及再利用污染防治方式。
第一項檢具試驗結果之內容,應包含本會核准之試驗計畫申請文件內所規定之運作、檢測及監測紀錄。
通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再利用機構檢具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一式十份,向本會為之。
前項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
一、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
二、再利用運作計畫書。
前項第二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除計畫。
三、再利用計畫,包含十二個月以上之事業廢棄物收受量、再利用量及暫存量月統計資料。
四、污染防治計畫。
五、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包含產品產銷月統計資料。
六、異常運作處理計畫。
七、緊急應變計畫。
八、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證明文件。
九、由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開具申請前一年內無違反本法之證明文件。但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網路申報規定被告發處分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三款與第五款之月統計資料及第九款之證明文件,以同一法人為限;如為外文者,應檢附駐外單位或外交部授權機關驗證之中譯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