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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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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第 15 條
公路兩側之禁建、限建範圍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繪製圖籍之比例尺及其核定程序依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辦理。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民國 105 年 01 月 11 日 )
第 4 條
交通建設毗鄰地區之限建,係指在限建範圍內為前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時,應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會同主管機關之審核。
前項之審核,若認為其行為有妨礙交通建設興建及營運安全時,得要求申請人變更工程設計或施工方式或採取必要補救措施。
第 6 條
禁建、限建範圍確定後,應由主管機關繪製地籍圖或地形圖,並依規定程序辦理核定後,送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實施,必要時埋設界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