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EN
公民營事業或財團法人,依法在當地市鄉鎮區毗鄰科學園區或科學園區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取得土地,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且依第一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併入科學園區。其設置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 EN
為引進高級技術產業及科學技術人才,提升區域創新整合能量,以激勵國內產業技術之研究創新,並促進高級技術之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之規定,得選擇適當地點,報請行政院核定設置科學園區(以下簡稱園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