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六項所定義務役年資,包含下列兵役年資:
一、依兵役法徵集、考選、召集入營履行兵役義務役期間。
二、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所服之替代役期間。但服研發替代役及產業訓儲替代役者,以其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服役期間為限;接受警察人員養成教育者,以其一般替代役基礎訓練期間為限。
三、其他經內政部、國防部認定屬義務役之兵役年資,或經准許折抵為義務役役期之年資。
前項第二款所定服研發替代役及產業訓儲替代役,但未能服滿規定之役期者,其役期依權責機關查註認定其改服一般替代役之折抵役期日數採認;所定接受警察人員養成教育者,有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情形時,另採計其補服應服之一般替代役役期。
前二項義務役年資與本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定其他各項年資重疊者,擇一採計。
替代役實施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替代役體位或以家庭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與常備兵役同;以常備役體位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較常備兵役長六個月以內。
申請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者,其役期較常備兵役長三年以內;未能服滿規定之役期者,改服一般替代役;其所服期間除第一階段按實際日數計算外,其餘期間以四分之一計算,折抵應服之役期。但分發至用人單位之服役期間未滿一年者,該階段期間不予計算折抵。
完成警察人員養成教育且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於接受一般替代役基礎訓練後,三年內未能分發任用或分發後未能履行規定之服務年限者,補服應服之一般替代役役期。
第一項常備役體位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及第二項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期,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者,由主管機關製發替代役退役證明。
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服滿規定之役期者,依第一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採計為服役年資;其餘期間,採計為用人單位工作年資。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任職年資應以依法撥繳退撫儲金費用之實際日數計算。未撥繳退撫儲金費用之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退撫儲金或曾領取退撫給與、退離給與之年資,均不得採計。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其後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其任職於公務人員期間已設立之個人專戶,於轉任教職員後,得繼續累積退撫儲金。
教職員所具下列未曾領取退撫給與之任職年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於轉任教職員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十年內,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薪級教職員之繳費標準,由申請人一次全額補提繳退撫儲金費用後,始得併計年資:
一、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年資。
教師經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與其修正施行前之相關法令、教師法及相關法律同意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私立學校、財團法人、行政法人、行政院設立或指定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得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由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儲金費用,並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其任職年資及等級,對照同期間相同薪級教職員之繳費標準,由申請人一次全額補提繳退撫儲金費用後,始得併計年資。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其借調留職停薪至六十五歲前一日之年資,符合第二項第一款及前項所定補繳退撫儲金費用規定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由借調前之服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儲金費用後,始得併計年資。
教職員依法停聘或停職者,於回復聘任或復職後依法補發停聘或停職期間未發之本(年功)薪額時,應由服務學校與教職員比照第九條第一項所定之撥繳比率,共同負擔並一次補繳停聘或停職期間之退撫儲金費用,存入個人專戶。
教職員具有義務役年資且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得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十年內,依所核敘薪級,由服務學校與教職員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共同負擔並一次補撥繳其服義務役期間之退撫儲金費用,存入個人專戶,始得併計年資;未申請補提繳者,政府對該期間不負任何撥繳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