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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經依本辦法遴選通過,得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擔任輔導員或專業工作人員;採部分時間擔任者,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採全部時間擔任者,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
教師擔任中央團、地方團、分團、中心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之權益如下:
一、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
(一)每月依規定支領兼職費;同時擔任第七條各分團及第十條各類中心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者,以支領一兼職費為限。
(二)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三)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二、教師擔任輔導員或專業工作人員:
(一)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二)以全部時間擔任者,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三、教師以全部時間擔任執行秘書或其他工作人員: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特殊教育學校校長及幼兒園園長擔任中央團分團、地方團分團及中心之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者,聘任期間得支領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兼職費。
國教地方團及特教地方團之各分團,人員配置如下:
一、每一分團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不超過二人,及諮詢委員、輔導員各若干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視業務需求,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
二、前款輔導員之組成,應兼顧不同教育階段、科目或特殊教育類別之專業需求。
前項召集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具各該分團課程及教學專長之下列人員之一聘兼之:
一、學者專家。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
三、特殊教育學校校長。
四、幼兒園園長。
第一項副召集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具各該分團課程及教學專長之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學者專家。
二、各該分團之輔導員。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
四、特殊教育學校校長。
第一項諮詢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具各該分團學科或教學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第一項輔導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具下列各款條件者擔任:
一、具三年以上教學年資之編制內正式教師。
二、符合各該分團需求;特教輔導團者,應具有特殊教育專長。
三、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條件。
前項遴選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載明於簡章並公告之。
第一項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由第二項至第五項以外之人員兼任。
各級主管機關依國教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得設立下列國民教育相關任務編組性質之中心:
一、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
二、偏遠地區學校教育資源中心。
三、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四、自造教育及科技中心。
五、教育網路中心。
六、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中心。
七、國際教育中心。
八、職業試探與體驗示範中心。
九、英語教育資源中心。
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設立之中心。
各級主管機關依特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得設立下列特殊教育相關任務編組性質之中心:
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並得依身心障礙、資賦優異之類別分別設立。
二、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中心。
三、身心障礙學生輔具中心。
四、身心障礙學生職業轉銜與輔導服務中心。
五、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服務中心。
六、特殊教育網路中心。
七、其他因特殊教育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設立之中心。
各該主管機關為落實特教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得指定特殊教育學校設立區域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提供社區、學校及幼兒園相關資源與支持服務。
第一項及第二項任務編組性質之中心,其設置、運作及相關事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其主管學校之校數,將第一項及第二項數中心合併設立為一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