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05 09:2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14-1 條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辦理資本性支出之內部融資,其購置之資產於清償前不得出租、讓與、拋棄、設定負擔、為信託財產或其他處分行為。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 )
第 14-1 條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辦理資本性支出之內部融資,其購置之資產於清償前不得出租、讓與、拋棄、設定負擔、為信託財產或其他處分行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