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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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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
第 14 條
本辦法除第八條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
第 8 條
評估調查人員應於現場勘查之日二日前,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執行內容,執行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評估調查對象名稱。
二、執行評估調查之地址與地號。
三、評估調查事項及現場勘查日期。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評估調查人員申報之現場勘查日期應與實際現場勘查日期相同,且現場勘查日期應早於採樣日期。原申報現場勘查日期有異動者,應依前項規定重新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