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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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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EN
第 14 條
管理局審查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進駐案件,得設專案小組審查之,並準用第二條之規定。
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2 條
園區事業申請進駐之案件,由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組成審查小組,並由管理局局長為召集人,隨時召集會議辦理審查事宜。如涉及特許事項者,並應請該主管機關派員會同審查。
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七人,除管理局局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管理局洽聘之。其中所聘外部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審查小組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中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外部委員;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