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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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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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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 14 條
第五條之適用範圍有刪除或修正時,公司仍得自刪除或修正生效之當日起
六個月內,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適用本辦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