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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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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14 條
各司令部應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保留資格一年之儲訓團學生,造冊分送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辦理延期徵集。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01 日 )
第 13 條
儲訓團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檢具證明送各司令部核准者,保留其資格一年:
一、因學業因素,不能於規定修業期限內畢業。
二、因病、傷經國軍醫院鑑定,證明暫時不能接受軍官基礎教育。
三、因故未能參加寒暑訓。
四、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
前項保留資格之儲訓團學生,不予發給及補助第十條規定之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