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第 14 條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代收各項稅款,如有挪用、積壓或其他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延誤解繳稅款,其一切損害責任應由各該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負責賠償。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違反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時,各級政府對其挪用、積壓或其他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延誤解繳稅款,得依應解繳稅款當年度一月一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一‧五倍,要求該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按日加計利息解庫,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 逾期一日以上催辦。
二、 逾期三日以上警告。
三、 逾期七日以上得終止委託契約。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民國 101 年 08 月 17 日 )
第 9 條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應將每營業日代收稅款明細資料傳送其總行,該總行應於次營業日十時前傳送金融輔助業者,金融輔助業者應於次營業日十三時前傳送至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財政資訊中心應每日將該資料檔經財稅網路傳送至各稽徵機關。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每營業日所收稅款,其繳款書報核聯須送交稽徵機關者,非經報請各該級政府同意,應於次營業日十二時前,將報核聯區分本、外轄並連同彙計單送達當地稽徵機關。
第 10 條
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應於規定稅款解庫日前,將上期所收之各項稅款繳入其總行,該總行應於解庫日將稅款存入金融輔助業者辦理撥轉作業之帳戶內。並由金融輔助業者於解庫日十二時前,將稅款分別撥入各該公庫代理銀行,彙解國庫存款戶暫收稅款科目,或直轄市庫、縣(市)庫暫收稅款專戶。
前項解庫日,國稅部分,為收款次日;地方稅部分,為每星期二、五。如逢例假日,應於次營業日彙解。
彙解稅款入庫之各該公庫代理銀行,應按金融輔助業者撥入之稅款,編製入帳明細單,供稽徵機關對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