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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
個別認可試驗結果不合格項目屬標準所定得予補正試驗者,申請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正試驗,並以一次為限。但補正試驗項目為外觀檢查者,以二次為限。
前項申請補正試驗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自收受試驗結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檢具補正試驗改善計畫書(如附表三);逾期視同放棄改善。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收受補正試驗改善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其改善計畫未符規定者,得通知申請人修正之,並以一次為限。
三、申請人得自收受補正試驗改善計畫書審查合格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檢具補正試驗改善報告書(如附表四)及相關文件,申請補正試驗。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補正試驗前,應自行篩選淘汰容器,並自收受補正試驗結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第十七條規定將淘汰容器銷毀或報運出口。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 )
個別認可申請經審查不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將不合格容器銷毀或報運出口:
一、於執行銷毀作業七日前,函請中央主管機關派員監毀;自銷毀之日起七日內,將銷毀處置情形作成紀錄,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於辦理報運出口作業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並自報運出口之日起二十一日內,檢附出口報單等相關文件,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