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6/02 17:4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4 條
前三條規定之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其主任職務均為兼任,其餘所需
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