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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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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35 條
檢察官為開示卷宗及證物,而依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二十條規定提解被告者,應注意被告所餘刑期或羈押期間,並為適當之處理;於被告在押之情形,並應向羈押之法院聯繫借提,並洽詢借提之適當時機。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
第 20 條
檢察官許可收容於矯正機關之被告檢閱卷證原本者,書記官應製發提還押票交與法警提解被告到檢察署檢閱及解還,且法警應全程戒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