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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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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EN
第 13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所稱新聞節目,指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所稱政令宣導節目,係指有關政府措施與成果之介紹事項。
前項節目內容均應客觀、公正、確實、完整,且不具廣告性質。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16 條
廣播、電視節目分為下列四類:
一、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
二、教育文化節目。
三、公共服務節目。
四、大眾娛樂節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