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 EN
保險人辦理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之醫療補助、失能津貼及死亡津貼,其審查、核定及發給作業,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不符合本辦法所定請領條件而溢領或誤領補助、津貼者,保險人應撤銷或廢止補助、津貼之全部或一部,並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 EN
被保險人從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害作業,於退保後,經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係因保險有效期間執行職務致罹患職業病者,得向保險人申請醫療補助、失能或死亡津貼。
前項補助與津貼發給之對象、認定程序、發給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罹患職業病者,得依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規定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