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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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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第 13 條
經營者於印度洋魷釣探勘作業許可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應依主管機關所核定之探勘計畫向主管機關提交探勘計畫成果報告書,主管機關得核予探勘漁船新臺幣一百萬元獎勵金。
探勘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獎勵金:
一、探勘漁船於作業漁區之作業期間未達三十日。
二、有前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三、未提交前項成果報告書或逾期提交。
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 )
EN
第 12 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印度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許可:
一、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探勘計畫之作業漁具進行作業。
二、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違規行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