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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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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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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第 13 條
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者,無論何人得向各級糧食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對
於檢舉人姓名應保守秘密。
檢舉人如有挾嫌誣告情事,應依刑法治罪。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169 條
審判長預料證人、鑑定人或共同被告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經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得於其陳述時,命被告退庭。但陳述完畢後,應再命被告入庭,告以陳述之要旨,並予詰問或對質之機會。
第 240 條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